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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CSF004—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同上)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同上)
   4、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6、书面的合伙协议。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部令第41号)
   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5、有3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6、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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