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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国内旅行社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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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Y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工商部门名称预留通知书和《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3、旅行社章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所需经理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6、经营场所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以上第4-6项,除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处领导确认后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三、审定: 四、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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