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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办理国税登记,国税登记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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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⒊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⒋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⒌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⒍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⒎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票原件); 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⒐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⒑ 租房发票复印件; ⒒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⒓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审批表"、"办税人员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等,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领取以下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三)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以下手续到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依照《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规定,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⒈商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北京市国家税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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